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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随着养生产规模化、集约化程度的不断提高,规模养猪场的疫病控制问题已显得越来越突出。为有效防控规模猪场的各种疫病,必须认真抓好以下各个环节。
    1.场址选择与布局
    规模猪场场址应选择在地势高燥、背风向阳、供水供电方便、有充分自然隔离条件的地段。全场应严格划分行政管理区和饲养生产区,两区之间设立隔离屏障。猪舍应彼此独立,间距10米以上,排列顺序从上风向始依次为:公猪舍、母猪舍、产房、保育舍、育成猪舍和隔离观察室。净道门边设消毒室、更衣室(沐浴室),大门入口、饲养区入口及猪舍入口分别设立消毒池。在下风段饲养区外(50米)建立兽医室、病猪隔离舍、污物污水处理设施等。装猪月台应建在饲养生产区育成舍附近的围墙外。
    2.防疫措施
    规模猪场应配备的主要防疫设施,包括防疫、诊疗、消毒、冷藏设备,兽医室,病猪隔离场所,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等。猪场周围应筑有围墙或其他有效屏障,并建立绿化带。
    
(1)门卫制度 生产区内应严禁非本场生产管理人员随意出入,外来人员出入需经主管兽医人员批准。进人生产区人员必须更衣换鞋、洗手、消毒,通过消毒池人内。
    
(2)消毒制度 整个饲养生产区范围内的所有猪舍、运动场、工具、道路应实行定期清洗消毒。消毒药应选用高效、低毒,几种消毒药应间隔轮换使用。禁忌交替使用酸性与碱性等相互拮抗的消毒药物。
    
(3)免疫制度 根据猪场和周边地区的疫病发生情况,正确选择疫(菌)苗种类,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,建立免疫档案。严格按照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,同时根据疫情严重程度,适当增减免疫剂量。在免疫接种时还应考虑以下因素:母源抗体,猪群健康状况,疫病发生季节,疫苗的有效期和疫苗的副作用等。
    
(4)检疫制度 引进种猪必须来自非疫区正规的种猪场,并严格做好检疫工作,进场后需隔离观察1个月以上,确认健康后,经驱虫、免疫、消毒后方可混群饲养。商品猪必须经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派的检疫员检疫合格,并开具产地检疫证明后,方予出售。
    3.卫生管理
    
(1)人员要求 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,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;兽医人员不准对外开展诊疗业务,配种技术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。
    
(2)清洁卫生 猪舍应每天打扫、清洗,保持舍内整洁、干燥,排水;排粪畅通,场内清扫出的粪便、污物集中堆积或进入污物污水处理设施中进行无害化处理,并做好灭鼠、灭蚊、灭蝇工作。
    
(3)场内绿化 猪舍间空地应种植落叶乔木,以绿化环境,净化空气,改善场内小气候。
    4.科学饲养
    
(1)猪舍环境 为创造良好、适合生猪生长发育的小气候,猪舍内必须通风良好,温湿度适宜。
    
(2)自繁自养 规模猪场应建立一定数量的健康种猪群,实行自繁自养,单向移群,严格分离,互不来往。
    
(3)禁养动物 猪场内应严禁饲养禽、犬、猫等动物,并防止这类动物进入场内。
    
(4)物料管理 猪场食堂不得从外购进生鲜猪肉及副产品;凡进入场内的物料必须确认无害后方可进入饲养生产区;妥善保管各类饲料,严禁使用霉变饲料;饭店泔水应经煮沸消毒后利用,不得直接使用动物下脚料。饲养生产区内外的工具、车辆不能随意串换,区外工具、车辆进入区内须严格消毒。
    
(5)生产区管理 饲养生产区内各猪舍必须做到人员、用具、猪群三固定,人员不能随意串舍。猪群转群前必须做好栏舍的清洗消毒和猪群带畜消毒。出售猪只必须在饲养生产区外进行,已经调出猪场的猪只不能复入生产区。
    5.疫情监测
    
(1)疫情监测 根据各地情况,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必要的疫病监测,并将监测结果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。
    
(2)疫情报告 猪群出现可疑传染病时,应及时送进病猪隔离舍,认真诊断,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。一旦出现一二类传染病或发生新的疫情时,应立即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。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,采取相应有效措施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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